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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樣安排休年休假違反勞動法嗎
公司規(guī)定年休假按照自然年算。

比如我是2011年11月1號入職的。
2012年,休息了0.5天年休假。
2013年,休息了5天年休假。
我準備在2013年12月31號離職,所以,想在12月份的時候,把剩下的4.5天年休假休了。
但是,公司說,由于沒有到2014年,所以,按照公司規(guī)定,我不能休年休假。剩下的4.5天也不會發(fā)加班工資給我。
請問公司這樣合法嗎?要怎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unjs網(wǎng)為您帶來相關內(nèi)容。
職工的年假是詳細的規(guī)定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需要明確的是: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其中的累計,不是只考慮在一家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本人累計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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