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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全文(4)

時間:2024-10-21 16:02:02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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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全文)(4)

  第一百六十九條 【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又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損害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但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代理行為有效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的,相對人和代理人各依其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節(jié) 表見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 【表見代理】

  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對人合理信賴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該行為直接對本人發(fā)生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相對人的審核義務】

  代理行為中,相對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有必要的審核義務。未盡此義務的,不能認定其合理信賴行為人有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不得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適用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

  (一)偽造他人的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書以及授權證書,假冒他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法律行為;

  (二)被代理人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書以及授權證書遺失或者被盜,或者與行為人特定的職務關系已經終止,已經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對人應當知悉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jié) 代理關系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

  (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第八章 時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期日、期間的定義】

  期日是指特定的時點。期間是指一期日與另一期日之間的時段。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期間的起算點】

  以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

  以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期間最后一日的終止點】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yè)務時間的,至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期間最后一日的決定】

  以日定期間的,算足該期間之日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間,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開始計算的,則以星期六、月終、年末為期間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開始計算的,則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與開始計算日相當之日的前一日,為期間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間,而最后之月無與開始計算日相當之日的,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則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第二節(jié)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得就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主張?zhí)岢隹罐q。

  第一百八十一條 【適用范圍】

  義務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下列債權請求權除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存在保護不特定第三人信賴利益必要時,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二條 【強行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斷、中止和不完成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

  約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或者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無效。

  第一百八十三條 【時效利益的放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可以放棄時效利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為義務履行提供擔保的,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撤銷或者再行提出抗辯。

  第一百八十四條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以及其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條 【最長權利保護期間以及其起算】

  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義務。

  前款規(guī)定的二十年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但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在上述期間內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損害在二十年之后才顯現(xiàn)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延長。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未定清償期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確定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債務人死亡或者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八十七條 【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定期給付債權中各期給付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各期給付履行期限屆滿或者條件成就之日起分別計算。

  本法所稱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期間內一再發(fā)生的,定期給付金錢或者其他標的物的債權。

  第一百八十八條 【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八十九條 【基于撤銷權或解除權的行使而發(fā)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基于撤銷權或者解除權的行使而發(fā)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撤銷權或者解除權依法行使之日起開始計算。

  撤銷權或者解除權的行使需要以訴訟或者仲裁的形式進行的,自確定撤銷或者解除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基于法律行為無效而發(fā)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為無效而發(fā)生的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自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無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張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自其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三條【遺產繼承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止】

  繼承遺產的請求權或者對被繼承人的請求權,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自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因法定代理關系的存在而不開始或者停止】

  法定代理關系存續(xù)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或者停止計算。自該法定代理關系終止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或者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的,最早自該法定代理關系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自中斷事由終止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

  (二)義務人承認權利人的請求權;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

  (四)權利人申請仲裁;

  (五)權利人申請支付令;

  (六)權利人申請破產或者申報破產債權;

  (七)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八)權利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九)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

  (十)權利人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十一)在訴訟或者仲裁中主張抵銷;

  (十二)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項。

  第一百九十六條 【請求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請求而中斷的,自請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達義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自訴訟時效中斷時起六個月內,權利人未提起訴訟或者沒有與提起訴訟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項的,因請求而中斷的訴訟時效視為未中斷。

  第一百九十七條 【起訴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的,中斷效力自提起訴訟之日發(fā)生,在受確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終結訴訟前,繼續(xù)中斷。

  撤回起訴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時,因起訴而中斷的訴訟時效視為未中斷。如果起訴狀已經送達義務人,則訴訟時效在送達時中斷,并重新開始計算。

  第一百九十八條 【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事項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與提起訴訟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項而中斷的,中斷效力自提起各該程序之日發(fā)生,并于各該程序終結前,繼續(xù)中斷。

  第一百九十九條【主張抵銷與告知訴訟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在訴訟中主張抵銷或者將訴訟告知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而中斷的,在該訴訟終結后六個月內,權利人未提起請求履行或者確認請求權訴訟的,訴訟時效視為未中斷。

  第二百條 【中斷及于人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僅及于中斷行為的當事人以及其繼承人或者受讓人之間。

  共有人或者連帶債權人之一引起的訴訟時效中斷,其效力及于全體共有人或者連帶債權人。債務人對連帶債權人之一為承認的,對其他連帶債權人同樣發(fā)生中斷效力。

  第三節(jié) 取得時效

  第二百零一條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xù)占有他人動產滿五年的,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已在登記簿上記載的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xù)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十年的,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取得時效的準用】

  對其他物權的取得,準用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除斥期間

  第二百零四條 【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間屆滿后,當事人的權利歸于消滅,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對除斥期間是否屆滿予以審查。

  第二百零五條【除斥期間的開始】

  除斥期間自權利發(fā)生時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節(jié) 失權期間

  第二百零六條【失權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在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的合理期限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讓義務人信賴其不會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二百零七條 【適用范圍】

  財產權利得適用失權期間,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依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六節(jié) 或有期間

  第二百零八條 【或有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或有期間是決定當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應請求權的期間。

  當事人在或有期間內未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提出主張的,或有期間屆滿,當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應請求權。

  第二百零九條 【或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銜接】

  當事人在或有期間內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應請求權,或有期間停止計算;當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應請求權得適用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第九章 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第二百一十條 【民事權利的舉證責任】

  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主張權利存在的,應當就該權利發(fā)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存在限制的,應當就該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民事權利的限制】

  非依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非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第二百一十二條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競爭為目的行使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環(huán)境保護】

  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注重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

  第二百一十四條【容忍義務】

  權利人行使權利給他人造成的不便,該他人負有適當容忍的義務。

  第二百一十五條 【及時、充分、合理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關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征收、征用,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一十六條 【自助行為】

  權利人為實現(xiàn)其請求權,在情事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時,有權在實現(xiàn)請求權的必要范圍內扣押、毀損義務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義務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義務人對有義務容忍的行為進行抵抗。

  權利人在實施上述行為后,必須立即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請援助,請求處理。上述行為未獲有關國家機關事后認可的,權利人必須立即停止侵害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百一十七條 【相關用語的含義】

  本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一十八條【新法與舊法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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