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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及范文(精選5篇)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日新月異的現(xiàn)代社會中,訴訟案件越來越多,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及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格式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jù)民事起訴狀或民事上訴狀單方面的內容,針對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復答,并依據(jù)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的.第一審被告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是其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目的在于充分闡明答辯人的觀點和主張,使人民法院能夠比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利于對案件的處理。民事答辯狀根據(jù)提交的審級不同,分第一審答辯狀和第二審答辯狀兩種。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民事答辯狀由三部分所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民事答辯狀的首部。
(一)首部
首先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事項與民事起訴狀相同;其次要寫明答辯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闡明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揭示對方提出的請求及
所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的不當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jù),說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主張的正
確性,并列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對其中涉及
到舉證事項,還應當具體寫明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應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答辯日期,并在附項中寫清答辯狀副本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三、注意事項
制作民事答辯狀,特別注意的是要有針對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說明、反駁和答解;二是在答辯中同時闡明自己的觀點、主張和根據(jù);三是根據(jù)依法論辯,不能無理狡辯,如果對方的指控或上訴的確有理,并有事實根據(jù),不應當一概否認,需要解釋的可以作解釋性說明
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XX,女,x年6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人,無業(yè),住xx。
被答辯人:XX,男,x年11月6日出生,漢族,xx省xx人,務工,住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2月5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在相識當日,雙方就有一種一見如故、相見恨晚的感覺,彼此都覺得對方就是自己尋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終身的對象,所以才會決定在第二天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辦理結婚登記次日,答辯人便在被答辯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辯人便辭去原有不錯的工作,義無反顧地跟隨被答辯人前去被答辯人工作處福建晉江共同生活。在晉江生活期間,雙方均以為被答辯人懷孕了,為了不影響胎兒的正常發(fā)育,雙方協(xié)商先由答辯人回家靜養(yǎng)。回到被答辯人家后,開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父母相處的都很好,只是在后來確診答辯人并沒有懷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齡的差異產(chǎn)生不同的認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興,且經(jīng)常算命和過陰,一味相信迷信,認為答辯人不利于他家。但這期間并沒有因此而影響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相反,雙方的感情在與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辯人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請假回家與答辯人相聚,并且勸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孫子。因被答辯人無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辯人迫于父母的壓力而提出離婚,但被答辯人認為自己實在對不起答辯人,愿意賠償答辯人人民幣3萬元,并出具書面協(xié)議及欠條。甚至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辯人寫信給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還一部分禮錢,但實際上由被答辯人承擔。但因為雙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辯人借到上海參加朋友的婚禮之機,特意乘飛機趕到晉江與被答辯人相聚。
至于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訴稱:“答辯人借事對其發(fā)火,騙懷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絕同房,因打擊被答辯人產(chǎn)生精神焦慮癥住院,答辯人沒有去看望。”這些完全與客觀事實相違背,要么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溫柔體貼,事事順著被答辯人,處處顧及他的尊嚴。至于答辯人經(jīng)常鼓勵被答辯人,并希望其進一步加強修養(yǎng)、提高素質,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變得更好,又怎么談得上打擊呢
其次,當時雙方均以為答辯人已懷孕,為了不影響到胎兒,才決定暫時不同房,這是雙方共同決定的,又何來答辯人為了分居而騙被答辯人之說。更何況在診斷答辯人沒有懷孕后,答辯人總是積極履行一個妻子應盡的義務,說答辯人拒絕同房完全是顛倒黑白。
再次,被答辯人是因為父母強迫其離婚,而其與答辯人又具有較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惱萬分,以至認為自己患有精神焦慮癥。x年7月份答辯人陪同其到鷹潭市人民醫(yī)院及184醫(yī)院進行診斷,經(jīng)診斷,被答辯人一切正常。所以說是因答辯人打擊而產(chǎn)生精神憂慮癥,并且對其住院不聞不問,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答辯人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根本談不上破裂,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答辯人根本就沒有收取任何禮金,也沒有占有財產(chǎn),談不上返還彩禮及所占財產(chǎn)
答辯人本人沒有收取被答辯人家任何彩禮,答辯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辯人結婚前一日收取見面禮2200元及當日收取了20xx0彩禮。因為雙方已經(jīng)結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既無事實依據(jù),也于法不符。至于結婚以后,雙方的收入依法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本就談不上誰占有誰的財產(chǎn),更何況答辯人根本就沒有從被答辯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辯人的朋友借了答辯人3650元,且答辯人為被答辯人交納了保險費5000余元。因此,說答辯人占有被答辯人財產(chǎn)并要求返還,既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相違背。
三、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履行賠償答辯人3萬元損失的承諾或約定。
答辯人:XX
日期:
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xxx,男,51歲,漢族,住xxx鎮(zhèn)小學。
被答辯人:xxx縣xxx小學。
法人代表:xxx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xiàn)住房是2013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qū)XX街6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耍显V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二Oxx年xx月xx日
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4
答辯人:XXXXXX(中文名:陳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國籍:XXX,護照號碼:XXXXXXXX
聯(lián)系地址:上海市寧海東路200號申鑫大廈2501室。
郵編:200021聯(lián)系電話:63744985
被答辯人:孫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聯(lián)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號XXXX室
答辯內容: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請共有產(chǎn)分割一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與法律答辯如下:
1.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訴請判令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歸被答辯人所有,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個人聲明書》及《委托書》兩份證據(jù)均非答辯人親筆簽署。一則,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上海市XX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過戶手續(xù),房地產(chǎn)權利人也登記在雙方名下;二則,答辯人作為該兩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從本人名下的結算賬號歸還銀行貸款;三則,被答辯人對于XXX路XXX弄XX號XXXX室房屋進行裝修,辦理過煤氣開通及物業(yè)服務,而被答辯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萬步說,即使被答辯人簽署過該兩份協(xié)議,上述三點事實也可證明,答辯人以實際行為變更了之前的聲明與委托,并且被答辯人至起訴前也從未主張過房屋產(chǎn)權。
《聲明》中對“本人放棄任何因房產(chǎn)升值所產(chǎn)生的一切利潤,房子全權由孫X處理!钡膶嵸|內涵就是將原本登記或屬于答辯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增值部分無對價的給付對方!胺艞墶敝皇抢习傩盏陌自,其法律術語就是“贈與”,是一個權利轉移交付或轉移登記的行為。在本案中,被答辯人主張的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jù)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轉讓,經(jīng)依法登記的,發(fā)生效力。而答辯人至今未辦理轉移登記給被答辯人,況且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無論將房產(chǎn)升值理解為贈與不動產(chǎn)后給付補償還是贈與實物現(xiàn)金,答辯人均有權在房產(chǎn)分割前或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書》除了須在境內辦理公證手續(xù)才能生效外,法律還賦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權,因此,該委托書不能成為被答辯人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jù)。
2.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法無據(jù)。
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本市XX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系爭兩套房屋的房地產(chǎn)權利轉移登記手續(xù)。在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冊中房屋狀況及產(chǎn)權人信息表記載的“共有人與共有情況一欄”顯示:“孫X與陳X共同共有”。在我國《物權法》未頒行之前,對于共有情況適用最高院《民通意見》第88條關于共有性質的推定:“對于共有財產(chǎn),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chǎn)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睋Q言之,在當時的房產(chǎn)登記對于房產(chǎn)共有性質的認定,雙方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沒有約定共有性質無法證明財產(chǎn)是按份共有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共有物約定為共同共有,且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辯人對本案系爭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張。
3.鑒于本案兩套系爭房屋是答辯人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約折合房價款八成的出資購房款,對銀行放款而言,答辯人即將對銀行債權轉變?yōu)閷ο禒幏课莸漠a(chǎn)權,答辯人對于系爭房屋的貢獻遠遠大于被答辯人。
從兩套系爭房屋的個人住房擔保借款合同來看,答辯人作為“借款人”簽署了該合同,而被答辯人僅作為“抵押物共有人”簽名。這也就能證明,該兩套系爭房屋的貸款是答辯人的個人出資;同時,從中國XX銀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還貸記錄表明,該兩套房屋是以答辯人名下的結算還款帳號從2003年10月還款至今,迄今為止,答辯人實際歸還XXX路XXX號XXX園XX號XXX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338,704.13元,實際歸還婁山關路XXX號XXX園XX號XXX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319,115.08元。(見《購房及銀行還貸費用明細表》)。據(jù)此,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的貢獻大小等情況,也應適當讓答辯人多分。
退一步說,即使法院依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認為非家庭關系等不構成共同共有關系,而依據(jù)按份共有關系認定。那么根據(jù)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睋(jù)此,答辯人主張對系爭兩套房屋均出資約八成房價款,其與被答辯人的出資額比例應為4:1,而最終應按該出資比例分割本案系爭房屋。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請求既無事實依據(jù),又無法律與法理根據(jù),違反了《民通意見》、《物權法》之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之起訴,按照答辯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爭房屋,以維護答辯人之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XXX
20XX年XX月XX日
律師事務中民事答辯狀5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qū)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qū)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jù)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XX縣的化妝品店經(jīng)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fā)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后發(fā)現(xiàn),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chǎn)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chǎn)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jù)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chǎn)管理局查詢,發(fā)現(xiàn)答辯人的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chǎn)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chǎn)抵押登記,該案經(jīng)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chǎn)管理局對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chǎn)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jù)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jù)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xié)議》(證據(jù)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廖某某借本人現(xiàn)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chǎn)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jù)5》和本案中出現(xiàn)的借條。這些證據(jù)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xié)議》簽訂于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yè)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jīng)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yè)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chǎn)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chǎn)公司房產(chǎn)主任)。
《房屋抵押協(xié)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fā)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jù)4),號碼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诰同F(xiàn)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jù)”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弁ǔC耖g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xiàn)“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jù)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chǎn)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jù)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肚闆r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jīng)抵押房產(chǎn)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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